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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與欠條的區別與限制

借條和借條的區別如下:

1.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2.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比如業務造成的欠款、勞務造成的欠款等等;

3.未規定還款日時,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欠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拒絕償還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欠條發出的次日起計算。

借條和借條的期限如下:

1,借條是雙方在經濟交往中的壹種債務關系,是由某種經濟結算產生的。比如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形成的欠款。,以及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和解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借據的法定時效為3年。已註明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清償欠款之日起計算。欠條未註明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出具欠條的第二日起計算;

2.借據是證明借款合同關系是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借款事實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借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借據上註明的還款日期算起。出借人超過三年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未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據,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借款人出具借條後20年內,出借人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的,不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第七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相應的返還。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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