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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每天需要做什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主要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人員除遵守相關刑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地、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的接觸等變化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對其身體狀況的復查。對於需要經人民法院禁止令批準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未經批準,社區矯正人員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不得超過壹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 *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的特定區域、場所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在押人員申請取保候審的,需要提供保證金和擔保人,向辦案機關申請審查。看守所在押人員被取保候審的,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區域內居住,並隨時待命。否則視為逃匿,可以立即結束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追究擔保人責任。在開庭前期,看守所將負責繼續羈押該人,確保其按時出庭。從看守所釋放的在押人員檔案由公安機關保存備查,但不影響其今後的生活。家屬可以正常對待。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XX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根據情況治療疾病,遵守法律,按時償還妳的行為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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