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根據1995+10月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壹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期間。超過此期限的,權利人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受害人應當在有效訴訟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起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國家賠償法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和返還財產。
(1)貨幣補償:是指在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進行計算或估計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壹定金額的補償方式。適用貨幣補償壹般應以財產不能返還或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來說,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
(二)侵害被害人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或者被拍賣,無法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產的。
(三)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其財產受到損害,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歸還財產或歸還與法律規範相沖突。
(2)恢復原狀:是指只有根據被害人的意願和要求,將被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況:
(1)應當返還的財產毀損,可以恢復原狀;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
此外,國家賠償中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更廣,既包括恢復財產,也包括恢復權利,如恢復戶口和恢復軍銜。
(三)返還財產: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害而脫離被害人控制的財產返還給享有財產所有權和占有權的被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原件存在;
(2)比貨幣補償更方便。如果原作已經被運到其他地方或者需要尋找其下落,不如貨幣補償方便。
(3)不影響公務。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的,應當采取貨幣補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賠償金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