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標準,它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壹、法定債務和故意債務
1.法定債務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拾得遺失物而產生的債務。
2.彌償是指根據法律行為產生的債務,包括合同產生的債務、單方行為產生的債務(如懸賞廣告、捐款)和多方行為產生的債務(公司設立協議產生的債務)。
第二,勞動債務和金融債務
1.勞務債務是指債權人為履行債務必須提供壹定勞務的債務,如委托合同、雇傭合同、履行合同、教學合同等。勞務的債務是有標的,但沒有標的。
2、財產之債,是指債務人應支付壹定數額的財產以履行債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契約、侵權責任等。財產之債由標的物和標的物構成。
3.債務類型和特定債務
1.類別債是指僅以類別和數量表示標的物的債,即標的物為物種的債。物種是具有相同質量的事物,可以被相同的事物替代。
2、特定債務,指支付的標的物為特定債務。具體對象包括:
(1)獨特的東西,比如壹棟房子,壹塊地,壹張張的手稿;
(2)原本是壹個物種,被行為人制定後成為具體的東西;如果A在B的牛棚裏選了壹頭剛出生的小牛,約定6個月後B給A。這頭小牛本來是壹個物種,但是被A配制後就變成了壹個特殊的東西..
第四,簡單債務和選擇債務
1.簡單債務是指只有壹個標的的債務。比如甲和乙約定“甲將50只羊和65,438+00頭牛賣給乙”,這是壹個簡單的債務,因為雖然題材有很多首歌,但只有壹個題材。
2.選擇之債是指有多個標的的債務,其中只有壹個可以清償,可以選擇性履行。壹旦選定的債務被支付,它將被轉換為壹個簡單的債務。
比如,甲方從乙方處購買了壹個電熱水壺,電熱水壺因存在缺陷而漏電,因此乙方被燒傷。根據《民法典》的內容,乙方有權向甲方主張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這是選擇的債務。
1,單壹債務,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壹人的債務。
2、多人的債務,即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債務。
註:只有同壹債務才能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債務。如果兩個債務的債務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是兩個債務,所以不能認定為多數人的債務。
五、按債和連帶債。
1.比例債務是指債務的壹方占多數,各方按照壹定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的債務。
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為債權,有兩個以上債務人的,為債券。
2.連帶債務是指任何壹個多數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壹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任何壹個多數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