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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護條例

法律分析:安全保護條例:

1,必須根據作業的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使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用具。

2.防護用品不準超出防護範圍外借:(1)過濾式口罩不準代替隔離式口罩。(2)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口罩。

3、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方法。

4、各種防護用品應定點存放,使用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和崗位的防護用品應由專人管理,並對防護用品的完好性負責;並按班級進行交接。

5、必須對防護用品和用具的領用建立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維護(1)安全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並定期校驗。(2)使用部門負責本區域勞動保護用品的齊全和維護,並定期檢查和記錄。(3)電氣絕緣工具應由專人保管,並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進行電氣作業。(4)防毒面具使用後應清洗幹凈,至少每兩個月檢查壹次。應該稱重並檢查濾毒罐,還應該測試面罩的氣密性。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揮防護用品防止浪費的作用。(2)勞動防護用品是生產中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確保安全。(3)管理人員根據所轄主要崗位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服務期按規定標準執行。(4)、臨時員工的防護用品按同工種標準執行。(5)進入現場從事生產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6)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按本崗位實際生產時間計算,到期更換新品。(7)備用勞動保護用品應由專人保管。

法律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者減輕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向從業人員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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