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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賠償女方30萬有效嗎?

有效。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非自願簽訂的,離婚後就不能反悔。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性,離婚和子女撫養屬於人身關系的範疇,而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和賠償屬於財產關系的範疇。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權主體

壹般侵權的主體(即行為人)範圍很廣,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壹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

壹般侵權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所有的作為和不作為。離婚的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是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受害者

壹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範圍很廣,可以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壹方,不能是其他人。

4、侵權的客體

壹般侵權行為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它可能會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權客體只能是人。其侵權行為只能對他人的人身利益造成損害(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與人身不可分割,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由上可知,只要合理,雙方願意,離婚協議賠償女方30萬元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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