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高商品價格過快或者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2、除生產和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擡高或者壓低價格的手段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高商品價格過快或者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2、除生產和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