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為農民工證明:
就業證必須由用人單位辦理,個體農民工不能辦理。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向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申請聘用外來勞動力;
2.經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批準後,由居住地勞動行政部門出具《批準使用農民工通知書》;
3.用人單位持通知書,提供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出人員花名冊和照片到臨時就業中心申領就業證。
二、辦理條件:
1,年齡16周歲(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行業和崗位除外);
2.身體健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能和知識;
5.所有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
第三,農民工:
農民工通常是指從外地來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和農民工差不多。壹般指建築行業、搬運行業等,技術含量低,以體力勞動為主。
農民工就業證和農民工就業登記卡是指農民工持有的壹種就業證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民工的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
為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勞動部於2014年6月5438+0994 117日發布了《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農民工就業證和農民工就業登記卡是指農民工持有的壹種就業證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民工的就業管理越來越重要。
為規範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勞動部於2014年6月5438+0994 117日發布了《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擴展數據:
1,《就業證》是勞動力外出就業的合法證件。凡未遷入常住戶口,臨時離開戶口所在地市、縣(市),到省內其他市、縣或外省,進入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就業,或承包種植、養殖項目的城鄉勞動者,均應領取就業證。
2、《就業證》由農民工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就業服務機構發放,也可以委托鄉鎮(街道)勞動管理機構發放。勞動力跨地區就業,在實施就業後,憑身份證等必要證件,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登記,領取就業證。
如果沒有工作,就不會發放就業卡。已在境外就業的人員,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領取就業證:勞務輸出地勞動部門在其他市、縣設有勞務服務所的,可委托其在駐地範圍內負責本市、縣勞務人員就業證的發放;
也可以委托當地勞動部門代為發放。發卡機構負責本地區戶籍農民工的發卡工作,除受委托機構外,不得超範圍發卡。
3.持卡人到達就業地後,用人單位應持卡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農民工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並將就業證粘貼在《就業證》封底內頁。卡與卡的相關記錄必須壹致,“卡卡合壹”才能生效。
4.就業證由發證機關每年檢驗壹次,並加蓋年檢印章(縣級以上勞動局按統壹規格自行檢驗,樣式規格附後)。超過年檢有效期未完成年檢的,其所持就業證無效。勞務輸出地區的勞動部門和施工現場的勞動部門要相互配合,密切配合,做好“證卡合壹”的銜接管理。
參考:百度百科-農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