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屬於宅基地使用證,可以買賣轉讓,但原出賣人無權再次申請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土地證書的轉讓方式:
買賣雙方需要是村集體戶籍。雙方去土地所屬的村委會,如果歸他們管,就協商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
經村委會同意並配合流轉,可以辦理受讓人姓名的土地使用證,註銷以前的舊土地證。不是壹個村的戶籍,所以不能辦理。農村土地不是給外地人的。只在村裏有集體戶籍的人之間流轉。
擴展數據:
劉青與張強簽訂協議,劉青將其自建房壹套以6543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強。張強多次向劉青支付了6萬多元。
後來劉青才知道,房子沒有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合法手續,不能轉讓。他轉給張強的自建房沒有產權。他認為自己與張強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當無效,因此要求張強返還房屋。但是張強不同意劉青的意見,拒絕退房。
2065438+2007年3月7日,劉青將張強起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以涉案房屋不合法,不能合法轉讓為由,判決涉案房屋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並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原告自建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也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無效。法院判決原被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應退還相關款項及利息。
張強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終審判決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民網-無證自建房轉讓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