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疫情防控是“四方責任”,指疫情期間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屬地防控工作負總責,督促檢查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治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防控協調,督促執法,督促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疫情監測、研判、報告和防控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部署和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商務、藥監等部門負責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衛生防疫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供應,維護市場穩定。本市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防控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落實衛生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各項防控措施。航空公司、鐵路、長途客運、公路入境檢查站等交通運輸經營者應當登記來自疫區人員的姓名、來源、住所和聯系方式。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酒店等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旅客姓名、來源、聯系方式等信息,並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任何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和服從政府部門組織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依法接受傳染病調查、樣本采集、檢測和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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