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醫療事故需要當地衛生部門先進行鑒定,會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並對醫院做出工作警示;情節嚴重的,吊銷行醫執照。同時,應依據醫療事故罪相關法律追究責任醫務人員的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相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的報告後,不及時組織調查的;(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或者移送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三)未將應當由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鑒定的;(四)未按規定逐級上報當地醫療事故情況和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的;(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審查的。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