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幾個目的: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安全生產有以下基本原則:
1.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抓管理的同時,必須重視安全生產;
3.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原則:對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的教育培訓;
4.“三同時”原則: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三同步”原則:企業在考慮經濟發展和進行機構改革、技術改造時,安全生產要同時規劃、同時組織、同時實施、同時投產;
6.“三不傷害”原則:教育員工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傷害他人;
7.“四不放過”原則:發生安全事故後,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責任人和群眾不能幸免,沒有防範措施,不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8.“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和領導在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企業經營活動時,應同時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價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