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通常指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個別文件。如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委托書、逮捕證、營業執照、結婚證等。
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與規範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義;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是針對特定人群的,是適用法律的結果。
由於法律的規範性和概括性,對於法律文件要區分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
(1)規範性文件屬於法的範疇,如憲法、法律、法規等。
(2)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屬於法的範圍,只是適用某種法律規範的產物,如任命書、營業執照、逮捕證等。我國的法院判決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因為只是對類似案件有指導意義,所以也是非規範性文件。
(3)區分兩者的標準是其對象是上述的壹般人或物還是具體人或物;它是重復應用還是只應用壹次?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後,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自判決書送達或者當事人收到的次日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經過上訴、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壹是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被認為違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同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威性也在逐步被嚴格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法律規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