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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意義何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核心是有法可依,關鍵是嚴格執法,保障是追究違法人員。

“有法可依”是指建立統壹、完整、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發展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法律體系要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要合理分工,相互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範應該是明確的、肯定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的內容要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部門利益不能法律化。要避免和消除不同時期各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之間、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守法”就是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可能消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嚴格執法”就是要保證嚴格公正執法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分工和管理體制,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建設,監督他們的工作,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是指壹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處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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