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在壹個家庭中,夫妻關系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如果孕期夫妻矛盾嚴重,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墮胎,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女方可以自己決定終止妊娠嗎?法律對男女雙方的生育權有哪些規定?
1.男女都有生育權。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也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那種認為只有女人有生育權利,男人沒有生育權利的觀點是錯誤的。男人也有生孩子的權利!生育權既包括生育子女的權利,也包括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說生育權還包括不生育子女的權利。無論男女,都可以決定要不要生孩子,對方無權幹涉!它和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有著相同的含義。
二、女方可以決定終止妊娠。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說,女方在懷孕期間決定不要孩子的,有權終止妊娠。法律之所以賦予女性如此充分的權利,是因為女性在現代社會仍然處於弱勢地位,在照顧和撫養孩子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在懷孕、分娩、哺乳等方面承擔著丈夫無法替代的艱辛和風險!
三、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解釋,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感情破裂,調解不成,法院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男方私自要求女方賠償流產“胡茬”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持!
第四,男方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女方的配合。
生育權的特殊性使得男性生育權只能通過女性來實現。在權利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由於男女身體條件的差異,女性作為胎兒的主體是不可避免的。孕媽媽在這個過程中要承受焦慮、痛苦和身體不適,這是別人很難理解的。自人類誕生以來,女性就承受了這樣的犧牲,這讓她在別人眼中顯得高貴。因此,在法律價值取向上更傾向於保護女性,符合法益平衡的精神。
墮胎不僅是女性“無奈的權利”,也是對男性統治的限制。邊肖建議,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與和諧,妻子應該多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在墮胎前達成共識,以免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