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十大禁令的內容如下:
1,嚴禁指揮、強令他人冒險;
2、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禁止上課喝酒和酒後進入作業現場;
4、嚴禁在起吊物體下行走和停留;
5、不系安全帶禁止在2m以上高空作業;
6.嚴禁在易燃易爆區域違章用火或吸煙;
7.禁止違反規定停送能源介質和電源;
8.嚴禁接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運行中的設備、設施和物體;
9.未經許可,未采取防護措施,嚴禁進入受限空間;
10,嚴禁違反規定關閉或取消設備的聯鎖安全保護設施。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衍生問題:
新的安全生產法何時實施?
《安全生產法》實施日期為2014 12 01。本法的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