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是有期限的。當事人對案件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復議。
2.國家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公民的人身財產,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後超過壹年不移送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法定期限屆滿後未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但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超過壹年的;且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國家機關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駁回起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訴,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自訴案件;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