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按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的,法院將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最長期限為2年,但有暴力、威脅、嚴重抗拒執行或者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3年。只要不再次違法,兩年後就可以消除“老賴”的稱號。即該還錢了,處理完畢後,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申請撤銷被失信人信息。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2、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3、人民法院已經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已經批準的;4、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5、人民法院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依法決定中止失信被執行人執行的,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執行總之,在失信被執行人的有效期內想要撤銷,盡快補報信息是最容易的,否則2年後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執行完畢;(3)被執行人已書面申請刪除不良誠信信息。4)執行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5)人民法院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依法決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