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工作是違法的。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全年無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休息工作和休息措施。雇主全年工作的做法是非法的。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此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