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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不公對社會的危害

法律分析:1,人民視角

它不利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2.從政府的角度來看

不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權威,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社會沖擊

不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遵守和維護法律,不利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不利於有效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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