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是人民公社解體後中國大陸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的行政分組;同時,城市街鎮的劃分和社區的分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是中國大陸農村最基本的農業區行政分組,其直接管轄對象是農民。建國後各個時期的“村民小組”對應的是農村農業地區最基本的行政分組或作業單元:
土改到大躍進之前是“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合作社);
人民公社時期,是“生產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稱為“村民小組”;
國民政府時期及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壹個農村基層組織“A”。目前臺灣省域類似的分組是“鄰裏”,屬於“裏”的城市和農村的村莊的行政分組。
代表
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長”,由當地村民通過村民小組會議兼職選舉產生,由小組全體村民參加。選舉方式靈活,可以壹人或數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也可以是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全組村民投票。村民對組長的工作不滿意,可以隨時更換。團隊領導壹般都有少量補貼,沒有工資。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50 ~ 200元,其他地區每年補貼約50 ~ 500元。
組長職責:壹、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小組村民的建議和意見;二是將村委會做出的相關決定傳達給本群村民;第三,協助村委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選舉產生。
規模
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從幾戶到幾十戶不等,人口密度高的中部和東南沿海地區以30-50戶為主,100戶以上。通常,同壹個縣級行政區的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但在同壹個省區縣之間並不壹致。
分組原則:村民小組按居住區域劃分。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在原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所轄的“生產隊”壹級設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多設置在自然地形,壹些較大的自然村設置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