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全責;
2.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
3.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對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
4.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方的責任是什麽?
承包商的責任如下:
1,免費維修或返工、重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承包人將進行修理或返工或重建,以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復、返工、重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後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由於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壹般遲延履行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隨意縮短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