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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堅持什麽原則?討論哦

《社會保險法》從起草、國務院審議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始終堅持以下原則:

壹是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作出了壹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根本性、長期性政策,社會保險獨立於用人單位、資金來源多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的要求在法律制定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是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根據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將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體系, 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陷、無遺漏、銜接無縫隙,讓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上都能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第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立足於我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優先考慮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財政投入,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加大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同時體現鼓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其他國家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正處於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不斷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做出了壹些變通或授權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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