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公司可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者銷毀;
3.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上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九)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的信息交換;
(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刑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不宜處罰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保密的事項不予保密,或者對不應當保密的事項予以保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