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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交2020春節過節費,不能拖欠。

法律分析:按時繳納2020年春節過節費,不得拖欠: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向全體職工發放少量節日慰問金。關於少數標準,補充通知中明確,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例如,江蘇、天津、安徽、山東、福建、廣西等地規定,每個成員全年所有節日慰問金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慰問金形式以實物為主。拖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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