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聯合國憲章》對日本有哪些規定?

《聯合國憲章》對日本有哪些規定?

《聯合國憲章》對日本有如下規定:

在聯合國成立之初制定的所有條款中,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對二戰戰敗國德國和日本做出了相關規定。簡單來說,如果戰勝國發現這兩個國家有再次發動戰爭的跡象,或者感到受到這兩個國家的威脅,可以不經安理會同意,對這兩個國家發動軍事打擊。這三個條款又被稱為“敵國條款”,因為它們是二戰戰勝國制定的,只針對德國和日本兩個戰敗國。對於德國和日本來說,“敵國條款”是對他們最大的懲罰,因為這意味著任何國家只要想對這兩個國家發動戰爭,都可以不找理由,而且是合法的,不需要安理會批準。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唯壹真正有權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的機構。

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有約束力。日本作為當今世界最發達的國家之壹,因為是二戰的發起國和戰敗國,所以不是壹個正常國家地位的國家。正常國家地位的國家是指擁有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集體交戰權的國家。日本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目前日本境內仍有占領軍駐紮,在外交和軍事政策上要聽從占領國——美國的指揮。南千島群島仍由俄羅斯控制。雖然二戰後蘇聯根據雅爾塔協定合法占領了南千島群島,但日方不承認齒舞、色丹、中國皇後及四島主權屬於蘇聯今天的俄羅斯。

戰後日本新憲法明確日本放棄集體交戰權。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日本還是不具備正常國家的地位。

這也是對日本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懲罰。日本怎麽可能不討厭所有控制它的條約,包括“敵國條款”?戰後70多年,日本沒有像德國那樣深刻反省自己的戰爭罪行,獲得了二戰中深受日本傷害的國家的原諒。更不用說拒絕對他犯下的戰爭罪行認罪,道歉並賠償。結果日本和它最近的三個國家,受害最深的中國、朝鮮、韓國之間的恩怨不但沒有解決,反而加深了,三國人民始終沒有原諒日本。

日本不願意深刻反省的原因有兩個。壹種是戰後的日本政府仍然雇傭戰前的軍政府人員,他們頑固不化,認為日本不是被這三個國家打敗的。

  • 上一篇:輕微肋骨損傷的鑒定標準
  • 下一篇:遛狗不拴繩有什麽懲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