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養犬條例》。
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除小型出租車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上口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抱抱;
(3)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高峰時段,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狗袋或狗籠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牽引犬只;
(五)實行烈性犬、大型犬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將犬只牽出家門;
(六)攜犬出戶時,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七)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休息;
(八)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
(壹)違反第八條規定,在禁行區遛犬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將飼養的犬只帶出飼養場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