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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如下:

1,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機動車報廢註銷登記程序:

1.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註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在七日內向車管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

屬於報廢校車、公交車、重型貨車等營運車輛的,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車輛解體照片或者電子材料。

2.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出具註銷證明。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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