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的概念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以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進行的貨幣支付和資金結算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到另壹方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介。
(多項選擇)
有幾種支付結算方式:(1)支票;(2)銀行本票;(3)銀行匯票;(四)商業匯票。(5)交換;(六)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證。(多項選擇)
支付和結算原則
遵守信用和績效支付的原則。
誰的錢進入誰的賬戶,誰控制它的原則。
除非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存款人的資金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銀行不墊款的原則。
即在結算過程中,銀行只負責結算雙方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進行支付結算。
未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的,票據無效;
銀行不接受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格式的結算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查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狀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資金,不得停止單位或者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名等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票據上單位或銀行的簽章,結算憑證上單位的簽章,為單位或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多項選擇)
個人在票據、結算憑證上的簽名或者蓋章,是其真實姓名的簽名或者蓋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要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爛、不潦草、不塗改。
不得變更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簽發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變更後的票據無效;銀行將不接受更改後的結算憑證。(多項選擇)
原記錄人可以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記載的其他事項進行變更,變更應當由原記錄人在變更處簽名確認。(判斷)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應同時用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記錄,且必須壹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