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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民政局離婚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所以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有自己的特點:①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實行壹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壹方必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起訴狀包括以下內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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