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保跨省轉移的基本流程
在我國,社保跨省轉移壹般需要以下步驟:首先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證明》;然後,憑《參保證明》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社保關系;然後,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接收並出具轉移接續聯系函;最後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並出具轉移信息表,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接收手續。
二、社保十年以上,不接受跨省轉移的原因
但當社保繳納超過十年,嘗試跨省轉移時,可能會被拒。這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
1.不同地區社保政策差異:不同地區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導致接收地區社保機構對轉移申請的受理標準不同。
2.信息系統不壹致:由於各地社保信息系統尚未全國聯網,可能存在信息傳輸延遲或錯誤,影響轉移手續的辦理。
3.繳費記錄不完整或有爭議:繳費記錄缺失、錯誤或有爭議的,接收地社保機構可不予接收。
第三,解決社保跨省轉移不受理問題的策略
面對社保跨省轉移十幾年的問題,個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了解並遵守當地政策:辦理轉移前,詳細了解並遵守接收地和轉移地的社保政策,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2.主動溝通咨詢:主動與接收地和轉出地社保機構溝通,說明情況,尋求解決辦法。
3.尋求法律援助: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
社保跨省轉移十幾年的問題,主要是社保政策的差異,信息系統的不壹致,繳費記錄的問題。個人在辦理過戶時應了解並遵守當地政策,積極溝通協商,必要時尋求法律援助。同時,政府和社會各界也要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推進全國社保信息聯網共享,提高社保轉移接續效率和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19條規定: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3條規定: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