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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戶口更名條件

山東戶口更名的條件如下:

1,18周歲以下公民申請更名的,應當經父母協商同意,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結婚證申請;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員需要變更姓名的,應提供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3.學生申請更名的,應當提供學校同意更名的證明;

3.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者性別矯正後,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報。

山東戶籍變更申請步驟如下:

1,寫壹份更名申請表;

2.對於去街道或單位的證明,特別提醒辦理更名手續。如果是學生,只需要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加蓋戶籍專用章,由段警和所長簽字;

4.在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照要求,16周歲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需要公證;

6.在市公安局戶籍科簽字,更名手續特別提醒。16歲以下沒有這個臺階;

7.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重新打印壹份新的戶口本。

綜上所述,需要改名的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充分寫出改名理由,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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