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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涉密載體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使公安機關的保密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了涉密載體保密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保密範圍和密級暫行規定》第壹條凡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在壹定時間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員所知悉的事項,均為國家秘密。公安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的公安決策、規劃、任務部署、各項業務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配備、兵力和裝備,以及與這些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資料、會議、場所、磁盤、影片、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軟件、筆記本、登記簿等載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密級實行不同等級的保護。

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保密信息系統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_機關、單位應當加強保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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