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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存在的問題

(壹)思想不統壹。由於市場監管部門運行時間不長,工商和質監原有的文化觀念、價值體系和道德規範形成了傳統習慣,各自獨特的管理模式和組織文化互不兼容,導致部分幹部思想上的割裂。以“大市場、大監管、大執法”為核心的統壹市場監管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幹部隊伍的凝聚力、向心力不夠強。

(2)上下系統不統壹。目前“上下不和”的特殊體制導致區市場監管局的業務受兩個上級局的監督和指導。上級部門往往同時布置多項任務和工作,任務時有重疊。在壹定範圍內,政治問題多,上下不銜接,事務復雜。基層單位疲於應付,導致工作落實、業務銜接、職能整合不暢,影響政令暢通和基層執行。

(3)執法程序不壹致。目前,原工商、質監部門以個人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辦案程序、法律文書、辦案制度沒有統壹標準,導致執法標準不壹致,未能有效發揮綜合執法效能。而且壹些執法程序不完善(如企業登記中註銷的程序,至今SAIC也沒有出臺相應的註銷程序和文書),導致基層綜合執法人員只能依靠經驗、借鑒行政處罰程序和文書、自行修改創新來使用相關文書,造成各局之間程序不壹、文書種類繁多、缺乏規範性。

(四)信息系統不統壹。機構合並了,但相關部門內部功能,如登記、案件調查、信用監管、文書處理等業務軟件不兼容,案件信息和質量信息不能充分享受。合並後的市場監管局、工商所辦公系統、綜合業務系統都運行在內網上,無法與質監部門的系統軟件互聯。省市政務服務大廳“壹窗受理、壹體化服務”改革中,相關企業註冊平臺設在市局,無法與政務服務大廳互聯互通,導致部門企業註冊未納入全區“壹窗受理、壹體化服務”改革,對外割裂。

(五)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市場監管局成立後,監管執法任務增加,辦案領域拓寬。但相應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廢止,導致其執法主體地位沒有法律化,責任邊界模糊。基層工作人員在主體身份、執法程序等方面沒有法律依據,在發證、監督執法等方面處於被動,存在很大的職業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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