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3.國家環保總局等六部委發布《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稭稈禁燒區內違反規定焚燒稭稈的,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焚燒,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20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大氣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從省級層面看,以湖北省為例,1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鄂[2014]6號)文件,禁止非法露天焚燒農作物稭稈、城市保潔廢棄物、園林廢棄物、建築垃圾等生物質。
2.湖北省環保廳多次下發《關於加強稭稈禁燒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環保部門發現禁燒區有焚燒行為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並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造成重大汙染事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荊門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的通告》(京法正[2065 438+02]10號)第二條規定,禁止在荊門中心城區及縣城周邊、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景觀帶焚燒稭稈。凡違規焚燒稭稈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