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二)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其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二)非法向學校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在義務教育階段違反教育法和教師法規定的學校或者教師,依照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二)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材。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者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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