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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的內部結構

法律規範的內部結構如下:

包括形式結構和實質結構。規範性文件的形式結構要素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層次。壹是指用語言、符號、數字等手段反映規範性文件的結構,如章、節、條、款、項和目的劃分。這個層次的元素可以稱為純結構形式元素。

其次是指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制定機關和頒布時間、序言、法律文本、目錄和附件,可稱為壹般結構要求。大多數立法著作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法律結構”的概念。規範性文件的本質結構要素是指規範性文件中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內容成分。

大致可分為立法目的或目的;壹般法律規範,包括假設、處理和制裁;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範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人的效力;規範性文件的實施主管機關;其他相關說明和解釋。規範性文件的結構形式不是壹成不變的,立法者可以根據當時的需要和可能,靈活制定不同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如法典或單行條例、決議、決定等。

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它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法律規範是構成法律的細胞,法律規範與法律的關系,細胞與整體的關系。法律規範的結構是指法律規範的組成部分,壹個完整的法律規範在結構上是由。

法律規範的三個要素:

法律規範的三要素是: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個要素構成。沒有這些要素中的任何壹個,法律關系就不能成立。

所謂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總結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根據行為要求的不同內容和性質,法律規則中的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可以在模式下。指的是人在什麽假設下“能如何行為”的模型。

2.應該是mode。指在什麽假設下,人們“應該或者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型。

3.不要做模特。指的是在什麽假設條件下“如何禁止或不禁止”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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