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公示的服務費由當地法院自行制定,經政府批準後會在法院公告中公示。所以在民事訴訟中,各地的收費是不壹樣的,服務費也分加急和普通。公告送達是指將法院或其他公告送達被告知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費用為公告服務費。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服務費屬於其他訴訟費用,應由當事人支付,將由被告勝訴後支付。雖然可以由當地法院自行作出,但還是要遵守當地的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監督。無論是接受公告還是發布公告,過程都是監督的。因此,民事訴訟中的通知服務費壹般是公開的,可以在當地法院的公告欄中查到,或者在法院公開的文件中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