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職責是:
(壹)監測和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形勢,調控日常經濟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貫徹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產業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工業綜合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負責企業工作,對企業各種經濟成分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協調解決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範企業行為規則;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政策和企業制度改革方案,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指導國有企業管理,減輕企業負擔;指導企業管理者的培訓和企業智力的引進。
(五)研究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規劃全市優勢產業投資布局,定期發布項目投資指導目錄;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監督上市企業的資本投入;研究制定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利用外資,組織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制定政策,監督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和經營權。
(六)研究貫徹國營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七)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制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供求情況,組織調控;組織協調國內外貿易政策和進出口政策的實施,制定關系國計民生、大宗和重點工業產品及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指導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組織制定全市工業行業規劃和行業規章,實施行業管理,聯系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九)研究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法規;提出需要市政府發送的檢查報告。
(十)研究和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出全市各經濟行業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負責全市集體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十壹)引導地方國有企業扭虧為盈;提出本市地方國有企業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關於縣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負責縣域工業經濟運行;指導縣域工業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十三)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國防科技和工業的政策;協調哈薩克斯坦中央直屬企業與相關市級部門的關系,負責對其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指導哈薩克斯坦中部各省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郵電的政策;擬訂本市地方交通、郵電通信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市物流、交通、郵電通信;負責外貿貨運協調。
(十五)負責委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黨務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