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執行,本義是貫徹;實際表現等。法律上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為實現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依法進行的變更執行的活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執行了安全措施。
強制執行期間不能申請保全。
1.訴訟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
2.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3.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壹、訴訟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這兩種財產保全對申請人的擔保有不同的規定:
1,在訴前財產保全情況下;
此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申請將被拒絕。
2.訴訟財產保全案件;
此時,申請人沒有必要提供擔保。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只有當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