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本質區別:
1.無限防衛權又稱防衛過當、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殊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采取防衛行動不受強度限制的權利。
2、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
二、法律責任:
防衛過當是壹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其本質應該是輕微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其具有壹定的有罪心態,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或過失的、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構成要素的主要條件不同:
1,防衛過當主體條件:
第壹,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二是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有罪,這是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基礎。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量刑問題。能否定罪,要看妳是否具備防衛過當罪的條件,因為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壹依據。根據犯罪構成的壹般原則。
2、無限防衛主體條件:
應當包括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不是犯罪行為。
那麽,非被害人能否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法律也沒有說明。從立法精神看,非被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
因為,加強對公民防衛權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是本次刑法典修訂完善正當防衛立法的指導思想,而無限防衛權的確立是這壹思想在立法上最強烈、最生動的體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於被害人,將大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範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防衛過當
百度百科-無限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