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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葦子溝看守所羈押15天能看幾次?

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但被拘留者委托的律師不受會見被拘留者人數和時間的限制。

參照《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被羈押人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經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安排在押人員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擴展數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26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參照《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被就地行政強制措施拘留的人、被拘留審查的人、被驅逐出境的人、被驅逐出境的人之間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2小時內給予答復。

參照《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外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公約會見本國國籍的在押人員。

參照《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被拘留人書面明確拒絕會見的,拘留所應當同意並告知要求會見的人。

參照《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偵查人員應當持辦案單位公函和偵查人員有效工作證件,填寫在押人員詢問登記表,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後,在所內詢問室進行。

因查辦案件需要將被拘留人驅逐出場所的,被拘留人應當持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批準文件和被拘留人的有效工作證件,經主管看守所的公安機關批準後,填寫被拘留人登記表,方可帶出場所,並於當日交還。每名被拘留者應至少有兩人詢問和移交。

訊問和移送前後,看守所應當將被羈押人帶出或者經身體檢查後送回羈押室。看守所經詢問、投案後發現在押人員情況異常的,應當要求辦案單位作出說明。看守所認為辦案單位的說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公安部-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西雙版納公安局-看守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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