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原則上是壹個人。如需兩人以上,需出具醫學證明或專家意見。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參照其意見處理。如果需要特殊照顧,就需要特殊證明。不要擅自使用護理人員。護理費的補償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工作時限確定。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沒有收入,是指我的生活來源主要或完全依賴他人供給或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護理期的壹般原則是直到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患者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醫療機構必須出具醫學證明或診斷,確定護理時間和護士人數。超過3個月仍需依賴護理的,應申請鑒定機構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構成傷殘的,還需要承擔以下賠償責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