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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是什麽意思?

親權是父母基於身份所享有的壹切權利和義務。(1)親權是父母基於身份而享有的壹切權利和義務。所以親權,也就是行使親權的權利義務主體,應該是父母。至於父母壹方或雙方是否為父母,因親子關系類型不同,是否存在阻礙親權行使的事實或法律障礙而不同。1對於婚生子女,如果父母雙方都健在,且有正當夫妻關系,父母雙方都是親權,要由同齡人行使親權。父母權利的行使應根據同樣的意思來決定。如有意見分歧,應相互協商,合理解決。父母雖在婚姻關系中,但如果壹方因各種原因不能行使親權,如壹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壹方為限制行為能力,壹方長期外出,下落不明,患有嚴重疾病,受到處罰或停止親權,另壹方應為唯壹親權。父母離婚時,應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依據,確定壹方或雙方為父母。對於非婚生子女,如果沒有親生父親認領,原則上以母親為父母;如果由生父認領,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民法第1736條規定父親是單親,日本民法第818條規定母親原則上是父母,但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確定父親為父母。臺灣省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與生母均為父母。如果妳有資格成為婚生子女,妳的父母就是父母。對於收養的子女,養父母而不是親生父母才是父母,規則與上述婚生子女相同。在我國,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被認定為虛構的血緣關系。對於繼子女來說,親生父母和繼父母都是父母,但另壹方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並沒有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消滅,所以也是父母。此外,當繼父母接受另壹方配偶的子女為養子女時,生父母和養父母都是父母。如果另壹個親生父母與孩子的法律關系消失,就不是父母。親權的客體是未成年人(2)親權的客體是未成年人。在以前的法律體系中,不僅未成年人要服從親權,成年人也要服從親權。比如日本舊民法第877條規定,子女在成年自立之前,不服從親權。所以,孩子雖然長大了,但如果還在父母家中撫養,就不能脫離親權,仍然是親權的對象。但在現代社會,親權被認為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計的,所以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能夠獨立謀生,都不屬於親權的對象和範圍。事實上,前面提到的日本舊民法第818條已經被修改,日本現行民法第818條第壹款規定:“未成年的子女,應當服從父母的親權”。成年人被排除在親權的對象之外。由於不同國家對成年年齡和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在壹些法定結婚年齡低於成年年齡的國家,將未達到成年年齡的人視為成年人,導致各國親權範圍的差異。比如日本民法第731條規定:“男性未滿十八周歲,女性未滿十六周歲不得結婚”。也就是說,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性十八歲,女性十六歲。在日本,成年年齡是20歲。根據日本《民法》第753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後,視為達到成年年齡。也就是說,未滿18周歲但結婚的,視為成年人。因此,已婚未成年人不再受親權約束,親權的對象僅限於未婚成年人。在中國臺灣省,由於法定結婚年齡和成年年齡的法律規定與日本完全相同,親權的客體也僅限於未婚未成年人。但也有例外。對於已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仍然有權同意他們相互離婚以及締結、變更和廢除婚姻財產契約。未成年子女雖已結婚,但仍應服從父母的管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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