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期限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申請人權利保護和要求的具體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期限為60日,行政訴訟期限為6個月。其中,行政復議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過程。行政復議期限應當在收到行政行為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出,最長不超過1年。行政訴訟是指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司法審查的過程。行政訴訟的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先提起行政訴訟的,不能再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屬於法定期限,過了期限就不能申請了。
因特殊原因超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限的,是否有其他救濟措施?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原告權利。
行政復議和訴訟時限是維護行政行為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認真處理申請人的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申請人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逾期不得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追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有以下例外情況:
(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起訴的;
(二)被訴行政行為是在起訴期限屆滿前實施的;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受理機關在期限內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