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裁判文書強制執行,對裁判文書內容不服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駁回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如果對法院執行所依據的裁判文書沒有異議,只是對執行的方式或金額有異議,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要求依法執行。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3)地址和聯系方式。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貨地址和聯系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等待查封、扣押、凍結債權;
2、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
3、認為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或以物抵債的措施不合法,侵犯了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
4、認為人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被人民法院違法執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執行違法,阻礙人民法院對債權進行等待查封、扣押、凍結;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
(四)認為人民法院請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的;
(五)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