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並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期限屆滿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
擅自以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如果占用的耕地不歸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與占領者談判:首先,設法與占領者談判。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土地,賠償損失。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可以向當地村委會或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2.請求行政裁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土地管理部門將對占地情況進行調查並做出裁決。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起訴訟:如果以上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土地合同、土地權屬證書等。,證明對方非法占用土地。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4.申請執行:法院判決對方已返還土地,但對方仍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采取查封、拍賣等強制措施,確保判決的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農村耕地被占用,可以直接與侵權人交涉,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當地村委會或派出所調解,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