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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自願退出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碼:

由於經營理念的差異,甲乙雙方難以繼續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解除協議:

第壹條:對於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的“混凝土攪拌站”,雙方同意甲方於_ _ _ _ _ _ _退夥。第二條:甲方退夥後,“混凝土攪拌站”由乙方經營,產權和所有權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第三條: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

第四條:與_ _ _ _ _ _ _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由於合夥時以甲方名義簽訂上述合同,為避免甲方在解散後因上述合同承擔風險,乙方自願以乙方名義提供另外兩套房產作為上述合同的抵押。

第六條:合夥企業解散後,因乙方在合夥期間不履行合同而導致甲方承擔合夥期間債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乙方自願提供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廠房設備作為該風險的擔保。

第七條:關於土地,在租賃期間,如果鎮或村正在征收稅費,必須按照使用面積承擔。否則,乙方有權按原價收回土地,並無償拆除地上附著物。

第八條:離職時應支付給甲方的賬款未償還,再來找乙方催收賬款,給乙方造成的壹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9條:附上4份單獨的清單。

第十條:本協議壹式五份,退出者各執壹份,歷山東村村委會備案壹份,公證壹份。

本協議自簽署後生效。

放棄者甲方:放棄者乙方: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471條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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