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哪些法院對工程合同糾紛有管轄權?
1.工程合同糾紛由下列法院管轄:工程合同糾紛由房地產糾紛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建設工程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如果是無資質或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通常稱為“掛靠”;
3、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4.違法分包;
5.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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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