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壹審,從簽署離婚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5天。如果雙方都不上訴,則判決在上訴期(15天)屆滿後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在,離婚判決書仍然會發出,會送達給不在的被告。
缺席被告在15日內不起訴的,判決生效=離婚證。
這樣,壹審後,缺席壹方在有效時間內不上訴的,判決已經生效。
缺席壹方上訴,請等待法院安排的二審。
如果法院判決不離婚,需要6個月才能重新起訴離婚。
擴展數據:
訴訟期限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上述“壹年”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並且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他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壹審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4.離婚期間,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有上述行為的壹方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當事人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提起訴訟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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